背景
- 2023年5月,欧盟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法规(编号(EU) 2023/956),建立全球首个碳边境调节机制。
- 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CBAM进入过渡期,进口商须报告隐含碳排放及第三国碳价信息,但无需缴纳费用。
- 2025年8月至9月,欧盟委员会就本草案启动证据征集,收集利益相关方意见。
- 2026年1月,CBAM正式进入执行期,进口商须开始购买并上缴CBAM证书。

2026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依据CBAM第9条第5款的要求,发布了实施法规草案,明确将第三国已付碳价折算为CBAM证书扣减数量的具体规则,以及碳价支付证据、独立认证人员(Independent person)资质等要求。目前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已于2026年6月10日结束。
本文梳理了该草案的核心内容,供CBAM覆盖产品(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的对欧出口企业参考。
法规的核心目的
CBAM的核心逻辑是确保进口产品与欧盟内部产品承担相当的碳成本。如果产品在原产国已经支付了碳价(如碳税或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配额费用),则应在CBAM证书上缴时予以抵扣,避免双重征税。
本法规正是为此目的而制定,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碳价折算:第三国已付碳价如何折算为CBAM证书扣减数量
证据要求:证明碳价已实际支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抵扣与补偿处理:退税或补偿(rebate or other form of compensation)如何影响碳价抵扣
独立认证人员:认证碳价报告的第三方人员的资质和独立性要求
申请碳价抵扣的前提条件
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须采用实际值(Actual values):只有基于实际值申报隐含碳排放,才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认证申请碳价抵扣。如果采用默认值申报,则只能使用欧盟发布的默认碳价(Default carbon price)进行抵扣,不能使用实际已付碳价。
报告期须保持一致:碳价抵扣的报告期须与隐含碳排放的报告期一致。企业应确保碳价数据与排放数据覆盖同一时间段,否则无法证明碳价对应的是这批产品的排放。
碳价抵扣的适用范围
哪些碳价可以抵扣?
根据草案,只有以下形式的碳价可以申请抵扣:
碳税、碳征、碳费(carbon tax, levy or fee):包括对设施直接排放征收的碳税,以及对燃料碳含量征收的碳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碳税由燃料供应商支付而非运营者(operator)直接支付,申报人仍然可以申请抵扣。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简称ETS)下的排放配额:须为具有约束力并施加合规义务的ETS。
基准线-信用额排放交易体系(baseline-and-credit emission trading system)下的信用额:在该体系下,设定一个排放基准线作为排放限值,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无需支付碳价,排放低于基准线的实体可获得可交易的排放信用额,而排放超过基准线的实体必须购买排放信用额。因此,只有超过基准线部分所购买的信用额可申请抵扣。
重要说明:抵扣仅限于与申报商品隐含碳排放直接相关的碳价支付,为无关排放支付的价格不得计入。
哪些情形不能抵扣?
草案明确,以下情形须从碳价中扣除:
免费配额(free allowances)对应的排放
基准线-信用额体系下低于强度基准线的排放
免于碳价的排放
其他形式的碳价豁免
货币形式的退税或补偿
例外情况:如果退税或补偿资金来源于碳价机制的收入,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所有受该碳价机制约束的企业均有资格获得,(2)补贴决定公开,(3)补贴目的是减少受惠设施排放——则该部分补偿可不从已付碳价中扣除。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补贴不降低净碳价,企业可抵扣更多CBAM证书,最终缴纳的CBAM费用更少;反之,不符合条件的补贴须从碳价中扣除,净碳价降低,可抵扣证书减少,企业需补缴更多CBAM费用。
碳价抵扣的计算方法
核心计算公式
每吨产品可抵扣的CBAM证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扣证书数量=(有效碳价 ÷ CBAM证书年度参考价)× 申报产品数量 (R𝑒𝑑𝑢𝑐𝑡𝑖𝑜𝑛𝐴𝑐𝑡𝑢𝑎𝑙𝐶𝑎𝑟𝑏𝑜𝑛𝑃𝑟𝑖𝑐𝑒𝑔 = (€EFF_𝐶𝑃𝑔/𝑅𝑒𝑓 𝑃𝑟𝑖𝑐𝑒 𝐶𝐵𝐴𝑀) × 𝑄𝑔)
其中:
有效碳价(effective carbon price):经认证的第三国实际已付碳价(扣除补偿后),单位:欧元/吨CO₂当量
CBAM证书年度参考价(yearly reference price of CBAM certificates):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年度平均证书价格
申报产品数量:单位:吨或兆瓦时
碳价的确定方法
草案根据第三国碳价机制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了碳价的确定方法:
排放交易体系:使用加权平均拍卖价;如无,则采用二级市场平均交易价
点源碳税(Point source carbon tax):碳价直接适用法定碳税率。如享受减征,使用减征后税率;如报告期内税率发生变化,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燃料碳税(Fuel-based carbon tax):按燃料消耗量和排放因子计算加权平均碳税率
混合合规方式:按不同合规方式对应的排放量加权平均
国际碳信用的使用限制
如果第三国碳价机制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履行合规义务,则:
使用国际碳信用抵扣的部分,最多可占申报排放的10%
超过10%的部分,碳价按零计算
国际碳信用须为《巴黎协定》第6.2条或第6.4条下授权签发的国际转移减排成果。
证据要求
碳价支付证据
碳价机制类型 | 所需证据 |
排放交易体系 | 加权平均拍卖价或二级市场价格的官方发布信息;排放报告及确认记录;配额上缴的官方记录 |
碳税 | 适用税率的立法文件;税收缴纳的官方记录;排放或燃料消耗的确认记录 |
退税或补偿 | 政府退税的官方往来文件、退税金额及时间的确认凭证等 |
碳信用 | 碳信用上缴的官方记录;购买数量、日期和价格的证明等 |
碳价报告
运营者须按照欧盟委员会提供的电子模板,编制运营者碳价报告,须用英文填写。报告框架如下:
1. 运营者和设施的识别信息
2. 运营者碳价报告的识别信息
3. 碳价数据
4. 设施外部生产的前体(Precursors)的碳价数据
5. 不同碳价机制的碳价数据汇总
碳价报告的独立认证
碳价报告须由获得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独立认证人员出具认证报告(Certification report)。企业应选择与被认证设施无利益冲突的认证机构。
自2027年1月1日起,认证报告须通过CBAM注册系统出具。认证意见分为两种:
合格:碳价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且碳价已有效支付
不合格:存在重大错报、无法获取充分证据,或无法合理保证报告准确性
结语
本实施法规草案是CBAM正式执行期的关键配套规则,明确了第三国已付碳价如何抵扣CBAM证书的具体操作路径。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碳价抵扣机制的落地意味着: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可以在欧盟获得认可,避免双重征税;但同时,碳价证据的完整性、报告的准确性以及独立认证的合规性都将面临更高的监管要求。
更多相关内容,欢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