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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无人机安全事件报告规则修订草案发布

2026.06.23 16:11

来源:admin

标签: by E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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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4年,欧盟通过《民航事件报告、分析与后续行动法规》[编号(EU) No 376/2014],建立统一的民航安全事件报告框架。

-2015年,欧盟通过实施法规(EU) 2015/1018,为民航各领域需强制报告的安全事件列出分类清单。

-2020年,欧盟委员会对法规(EU) 376/2014的评估得出结论,涉及无人机系统的事件虽属于该法规范围,但需要明确哪些构成强制报告事件。

2026年5月4日,欧盟委员会依据《民航事件报告、分析与后续行动法规》[编号(EU) No 376/2014]第4条第5款的要求,发布了实施法规修订草案,拟将无人机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UAS)、无人机空域(U-space)及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Part-IS)相关事件纳入民航安全事件强制报告清单。此次修订的核心目的包括:为UAS运行明确强制报告事件范围,新增无人机空域运行相关事件及信息安全事件,并将部分航空安保事件从安全报告体系中移除(将由专门的航空安保事件报告机制另行处理)。草案于2026年6月1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梳理了该草案的核心内容,供无人机运营者及相关企业参考。

新增UAS特定事件分类

草案新增附件六(Annex VI),专门列出UAS运行相关的强制报告事件分类。该附件适用于根据法规《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规则和建立欧盟航空安全局》 [编号(EU) 2018/1139]第56条第1款和第5款要求对设计进行认证(certificate)或声明(declaration)的UAS。

草案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强制报告义务仅适用于对航空安全构成重大风险的UAS运行。需进行设计认证或声明的UAS,因其运行环境复杂、性能较高或涉及有人驾驶航空交互,风险等级更高。

UAS特定事件清单涵盖以下八大类别:

空中运行(Air operation):包括飞行规划与UAS准备、起飞与着陆(含机场/垂直起降场内外)、飞行各阶段及载人UAS运行的附加事件(如飞行规划超出授权限制、起飞着陆异常、运行失控、燃料或能量管理错误、偏离授权运行范围等)。

技术事件(Technical occurrences):涵盖结构与系统故障、推进与辅助动力装置异常(如飞行中失去部件、指挥控制链路中断、防撞系统故障、自动应急系统失效等)。

与空中交通管理/空中导航服务的交互(Interaction with ATM/ANS):包括不安全的ATC(Air traffic control,ATC)许可(clearance)、通信中断、冲突指令、误解无线电通信等。

紧急情况及其他危急情况(Emergencies and other critical situations):涵盖碰撞或接近碰撞、紧急机动、宣布紧急状态、启动飞行终止程序、UAS或控制与监测单元(Control and monitoring unit,CMU)起火/冒烟/爆炸等。

外部环境与气象(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meteorology):包括野生动物撞击、外来物损伤、尾流遭遇、雷击、严重颠簸、结冰等环境因素导致的事故征候。

无人机空域相关事件(U-space related occurrences):涵盖无人机空域内运行不符合空域限制、U-space服务信息缺失或错误、飞行授权不符、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间隔不足等。

其他事件(Other occurrences):人为因素(如疲劳、培训不足、沟通不畅)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因信息安全事件导致系统异常行为(如数据泄露、恶意软件感染、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

无人机空域相关事件的纳入

草案强调,无人机空域运行(尤其是在城市和人口密集环境中)具有风险特征。碰撞或失控等事件可能对地面人员、财产及其他空域用户构成重大威胁。预计无人机空域内UAS运行量的增加将加剧这些风险。

根据草案,无人机空域环境中的事件由远程驾驶员(Remote pilots)和UAS运营者在无人机空域内运行时报告。具体包括:未携带主动式电子可见性(e-Conspicuity)装置进入无人机空域;电子可见性装置的重大故障、可靠性问题或质量问题;UAS在无人机空域运行中遇到有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在管制空域和不受控空域)。

信息安全事件的纳入

草案新增信息安全(Part-IS)事件的强制报告要求,涵盖“因信息安全事件导致系统异常行为”,包括数据泄露、恶意软件感染、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等。该条款适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UAS、空中导航服务、机场运行等多个领域。

草案指出,虽然并非所有网络安全事件(如蓄意网络攻击)都属于安全事件报告范围,但意外或非故意事件(如恶意软件感染、数据泄露或因安全故障导致的系统中断)可能构成安全风险,需要进行调查以防止再次发生。

航空安保事件报告的调整

实施法规(EU) 2015/1018附录中原包含部分安保相关事件。2026年,欧盟通过法规《关于民航安保领域国家质量控制计划规范[编号(EU) 2026/247],建立了欧盟层面航空安保事件的报告机制和处理流程。因此,部分更适合由安保主管部门处理的航空安保事件将从安全事件强制报告清单中移除。

但部分安保事件(如火灾、激光干扰)同时涉及安全与安保双重影响,需同时在安全和安保体系下报告。此外,炸弹威胁或劫持、机场安保相关事件、行李及旅客安检不符事件,在安保事件报告机制于2028年1月1日适用之前,将继续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

结语

本次修订首次将UAS、无人机空域及信息安全事件纳入民航安全事件强制报告框架,是欧盟无人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重要一步。对于在欧盟运营UAS或提供无人机空域服务的中国企业而言,新规明确了UAS事件的强制报告边界,区分了不同风险等级UAS的报告义务,并将无人机空域运行中的特定事件类型及信息安全事件纳入报告范围。此外,部分安保事件的报告渠道也将于2027年底调整。建议相关企业提前熟悉新的事件分类清单,评估自身UAS是否属于需报告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报告流程。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已于2026年6月1日结束,后续正式文本的发布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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