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8月1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正式生效,成为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规。作为提供商或者开发商来说,根据欧盟这一法案规定的要求,在欧盟市场提供的AI产品和服务系统的风险高低,与其说取决于其AI系统的复杂程度,不如说取决于其使用方式对人员、安全和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影响力。具体来说,潜在现实后果越大,合规负担越重,因此风险分类成为任何部署AI的组织必须首先回答的关键问题。
综述
根据欧盟现有法案的要求,人工智能产品或者系统本身并不因为强大、复杂或能够作出决策就必然属于高风险。其关注的核心监管点和核心逻辑在于:AI系统被用于什么目的、谁可能受到影响,以及一旦出错会发生什么。
由于AI和AI系统的应用范围从垃圾邮件过滤到招聘、医疗器械和生物特征识别不等,而且,如果对每一种用途都施加相同合规负担,可能会造成监管手段的失调,而若对具有重大后果的系统监管过轻,又会造成明显漏洞,因此,欧盟没有对所有AI系统采取相同的监管方法,而是采取了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将监管强度与风险强度相匹配,并将“风险”定义为损害发生概率与损害严重程度的结合。这种基于风险的方法旨在建立相称且有效的规则:某些实践被禁止,高风险系统须遵守强制性要求,而某些其他AI系统则主要承担透明度义务。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该法案的原则其实很直接:AI系统输出可能造成的后果越大,围绕它应设置的保障措施就应越强。具体来说,法案设定了四个层级:极小或低风险;有限或透明度风险;高风险;以及不可接受风险(unacceptable risk)。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General-Purpose AI models, GPAI models)还受单独条款监管,但不应简单地被视为这一分级上的又一级。
分级分析
下面我们将对几个不同风险层级的合规要点进行解析。
极小或者低风险AI
处于最低端的是不属于被禁止、高风险或特定透明度类别的AI系统,它们通常被称为“极小风险”(minimal-risk)或“低风险”(low-risk)系统。比如:用于整理内部文件、过滤垃圾邮件、改进非关键搜索结果、协助日常行政工作,或支持娱乐功能的AI,且其输出不会实质性决定个人权利、安全或获取重要服务的机会。
但是,“低风险”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其他欧盟立法仍可能适用,包括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就业和知识产权规则。《AI法案》也鼓励针对非高风险AI系统制定自愿行为准则(voluntary codes of conduct),允许提供者和部署者自愿适用高风险框架中的部分要素。这样就可以避免把普通、低影响的AI变成不必要地繁重的合规工作。
有限或透明度风险(Limited or Transparency Risk)
这类风险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中等风险”,他们并非《AI法案》中明确定义的一类。但具体通常的事指未达到高风险分类门槛,但会造成特定欺骗、冒充或误解风险的AI。法案通过透明度义务(transparency obligations)来规范这类的AI系统和产品。具体来说,这类产品的示例和对应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当AI系统旨在直接与人交互时,产品/系统提供者通常必须确保告知对方其正在与AI互动,除非在当时情形下这一事实显而易见,比如聊天机器人(chatbots)及类似交互的系统就属于后者。
这一个类别,还包括法案中对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施加透明度要求。服务提供商必须在遵守法规所规定条件和例外情况的前提下,确保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记人工生成或经过篡改的输出内容,并使其能够被识别为该类内容。情感识别(emotion-recognition)或生物特征分类(biometric-categorization)系统的部署者,除了保证其使用本身合法之外,还须遵守信息告知要求。
这一中间层级的存在说明,欧盟关注的风险性质,并不仅仅是技术能力。客服聊天机器人可能不会决定就业、医疗或信贷,但其主要风险可能在于,人们会被误导,误以为自己在与人交流。因此,透明度是相称的控制措施。
高风险AI
高风险AI是监管要求显著更为严格的领域。该法案的第6条(Article 6)规定了两种被归类于高风险产品/系统的维度:
为特定欧盟产品安全立法(product-safety legislation)所覆盖产品的安全组件(safety component)使用的AI,或本身即为该产品且须接受第三方合规评估(third-party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AI。
附件III列出的情形,具体包括:某些生物特征识别系统(biometric systems);关键基础设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中作为安全组件使用的AI;用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系统;招聘和员工管理系统;某些决定获取基本公共或私人服务的系统;以及执法、移民、庇护、边境控制、司法行政和民主程序中的特定用途。
这些系统之所以被区别对待,是因为其潜在后果。招聘工具可能影响就业机会,信用评分系统可能影响融资渠道,关键基础设施中使用的AI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后果。因此,错误或偏见可能产生严重的现实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被列入附件III并不总是意味着评估到此结束。法案第6条规定,某些附件III系统如果不会对健康、安全或基本权利造成重大损害风险,包括不会实质性影响决策,则不视为高风险。但是,对自然人进行画像(profiling)的附件III系统始终视为高风险。
对于高风险系统,法案也不再局限于要求简单披露,而是要求做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记录保存、透明度和使用说明、人工监督(human oversight)、准确性、稳健性和网络安全等措施。
在上述要求中,人工监督一项尤为重要。法案具体要求AI系统或者产品的监督措施与系统风险、自主性和使用场景相称。负责监督的人员应能理解系统的能力和局限,识别自动化偏差(automation bias),解读输出,并在必要时无视、推翻、撤销或停止系统。
不可接受风险:被禁止的AI实践
在高风险之上,还有一类欧盟认定仅靠控制措施并不足够的情形。某些用途被认为与欧盟价值观和基本权利不相容的AI产品和系统,因此根据法案第5条(Article 5)被禁止,不过须符合该法案规定的确切条件和例外。
这类产品或者系统包括:某些使用潜意识、操纵性或欺骗性技术,实质性扭曲行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AI系统;利用与年龄、残疾或特定社会或经济状况相关的脆弱性的系统;某些形式的社会评分(social scoring);以及仅基于画像(profiling)或人格特征进行的犯罪风险预测。
《AI法案》还禁止以下行为:从互联网或闭路电视(CCTV)录像中无差别抓取人脸图像,以创建或扩展人脸识别数据库;禁止在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中使用某些情绪推断系统(emotion-inference systems);以及禁止基于敏感特征进行特定生物特征分类。执法目的在可公开进入空间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的行为,通常也被禁止,尽管该法案规定了严格限定的例外和保障措施。
分类界定建议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准确的区分高风险与不可接受风险AI系统或者产品很重要。对此,我们的建议是,对产品和系统的提供者或者开发者来说,要确认合规要求,要问的问题不是“我们的AI有多先进?”,而是“这种AI会被用来做什么,其输出可能产生什么后果?”。
因为《AI法案》分类逻辑考虑的事项包括预期目的(intended purpose)、所处理数据的性质和数量、系统的自主性(autonomy)、人工推翻(human override)的可能性、潜在损害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人员是否依赖结果、是否存在权力不平衡(imbalance of power),以及结果是否容易纠正或逆转。这使《AI法案》从根本上成为一个关于后果/结果的框架。
包括评估风险分类的时候,也建议企业注意具体场景和社会影响,比如:用于对求职者进行排序的相对简单算法,可能比用于生成虚构图像的复杂生成式模型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因为前者可能直接影响一个人的生计。
小结
AI是一项适用场景非常广泛的技术,很难用单一规则进行合理监管。欧盟的做法总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基于风险的模型试图在保护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的同时,不把每一种AI应用都视为同等危险。所以,欧盟这一法案的明确表示的目的,既包括促进以人为本且可信的AI(human-centric and trustworthy AI),也包括确保高水平保护,同时支持创新。
因此,对企业而言,首要合规任务是分类:理解预期目的,识别谁可能受到影响,确定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然后确定随之适用哪些义务。
根据欧盟《AI法案》,问题不只是某个系统是否使用人工智能。更重要的问题是,其使用赋予该系统对人员、安全和基本权利多大的现实世界影响力,以及围绕这种影响力的保障措施是否与后果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