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0月6日发布《欧洲标准化条例》提案,文件编号为COM(2026) 780 final,立法程序编号为2026/0307(COD),拟废止并替代《欧盟第1025/2012号条例》。提案以加快标准制定、改善标准获取、扩大参与和增强欧盟国际影响力为主要目标,同时调整委员会、欧洲标准化组织及国家标准化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
文件包括立法说明、拟议条文以及财政和数字化影响说明;其中的制度安排仍属于委员会建议,尚须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审议。
一、改革背景:标准化速度已成为竞争力问题
委员会认为,欧洲标准化是单一市场的重要支柱。协调标准能够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规范,为企业提供符合性推定,降低重复评估和进入市场的成本。但随着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绿色技术等领域快速发展,现行制度的交付速度与政策需求之间出现明显差距。
提案说明引用的评估认为,2012年制度已将相关标准化流程由九年以上缩短至约六年,但这一速度仍难以满足新法规实施、市场变化和国际竞争的要求。标准迟迟无法获得,会增加企业的不确定性,延缓产品上市和创新应用。
改革还回应三项问题: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及社会利益主体参与不足;免费获取协调标准对部分机构收入模式造成压力;欧盟在战略技术的国际标准化中需要更有效的协调。标准化因此被进一步纳入产业竞争力、经济安全和战略自主的政策框架。
二、总体选择:保留现有体系,增加针对性灵活机制
委员会评估了三种方案。第一种保留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作为唯一请求接收者,通过程序优化改善效率;第二种保留其核心地位,但引入其他指定标准制定组织、免费获取和更强协调机制;第三种则进行更全面的重构,扩大组织选择并建立集中管理机构。
提案选择第二种方案。这意味着CEN、CENELEC和ETSI仍是体系的核心,但不再是委员会在所有情况下唯一可以依赖的制定渠道。现有组织无法及时提供合格成果时,可以启动替代机制。
这一选择反映了改革的主要取向:利用现有专业网络、国家参与渠道和国际合作基础,同时为交付失败提供实际后果和补救方式。提案并未建议把全部技术标准制定集中交给委员会。
三、重新界定协调标准及其他交付成果
第2条对核心概念进行重整。拟议定义中的协调标准,应根据委员会请求制定、修订或修改,引用已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并能对其覆盖的法律要求提供符合性推定。
这一界定将法律效果与官方引用更明确地联系起来。一个技术文件已经完成,或已被某个组织采用,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已具有协调标准的法律作用。
提案还引入“协调标准化交付成果”,作为通向协调标准的过渡性成果。此类成果经过请求、评估和引用后,可以提供符合性推定,并计划随后由协调标准替代。此外,支持欧盟法律或政策的其他被引用成果,可能并不以提供符合性推定为目的。企业因此需要辨别文件类别及引用条件,不能将不同成果视为具有相同效力。
四、免费获取:由便利措施转向明确义务
第5条是提案的重要变化。欧洲标准化组织及其他指定制定组织,拟被要求对被引用的标准和标准化交付成果提供不受限制的免费在线访问,包括修改、勘误及被引用的修订版本。
文件应以可阅读、可搜索、可打印和电子可访问的形式提供。即使引用随后从《欧盟官方公报》撤销,相关文件仍应持续向公众开放。有关合同或其他安排,也不得阻碍履行这些义务。
这将改善企业识别要求、开展设计和合规工作的条件,也便于监管机构、研究人员和公众查阅。不过,义务针对提案所定义的被引用标准及成果,不能理解为所有欧洲标准一律免费。免费访问也不等于取消所有知识产权或允许任意商业再利用。
五、数字化:让标准更容易被查找和使用
第6条鼓励使用数字化制定工具,并以适合自动处理的结构化、机器可读格式开发相关标准和成果,同时要求格式及元数据具备技术和语义互操作性。
其政策意义在于,标准可以逐步进入企业的数字化流程。例如,标准要求可与设计、测试、质量管理和合规记录相连接,减少人工查找与转录。机器可读并不意味着软件能够自动判断全部法律问题,但有助于提高信息处理效率。
第7条拟建立“欧盟标准平台”,集中列出被引用标准、交付成果和共同规范,说明获取方式,并公布标准化请求、实施状态及体系绩效信息。有关组织应及时以结构化形式向委员会提供数据,使平台成为规划、监督和查询的重要工具。
六、年度规划:从下一年请求延伸到中长期需求
第9条保留年度工作计划,并扩大其前瞻功能。计划不仅列出委员会拟在下一年采用的新请求,还应说明未来数年的潜在标准化领域,以及需要开展标准化前期工作的政策领域。
这使立法、科研和标准制定能够更早衔接。对于技术尚未成熟的领域,可以先开展研究、测试和方法验证,避免等到法律即将实施时才发现缺少技术基础。
委员会应先在欧盟标准平台公布计划草案,成员国、标准化组织、产业和科研等主体可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紧急情况下,仍可对未提前列入计划的事项发出请求。
七、组织地位与决策权:强化欧洲层面的治理
第10条拟允许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增加或撤销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指定。指定条件包括在欧盟设立、成员中包含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以及具备履行法规义务的能力。不合规或绩效不足可成为撤销依据。
第11条要求成员国指定至少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并确保每个欧洲标准化组织中至少有一个本国机构作为成员。成员国还应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法规义务。
第12条规定,涉及委员会请求的接受或拒绝、完成请求所需新项目的接受,以及相关标准和成果的采用、修订、修改和撤销,应由组织决策机构内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专属决定。企业和专家仍参与技术工作,但这些关键决定有明确的代表结构。
八、绩效管理:将速度、质量和参与情况纳入监督
第13条建立关键绩效指标制度,覆盖交付速度与及时性、成果质量、参与包容性、欧洲与国家机构合作,以及国际影响力等方面。
委员会在咨询有关组织后,拟通过实施法案确定指标目标、计算方法和更新频率,并在平台公开结果。欧洲标准化组织应每年提交实施报告,委员会与有关组织至少每年举行两次高层结构性对话。
第14条还要求允许委员会参与组织的治理决策机构和技术机构。这将使委员会更早了解技术和进度问题。与此同时,机构需要承担更多数据、报告和协调工作,绩效监督与专业自主之间的关系也将更为紧密。
九、透明度:公开参与者及其代表利益
第4条要求,对每项被请求的标准或交付成果,公开参与相关技术机构的组织和利益相关方名单,并说明其代表的利益。
这比单纯公布草案更进一步。外部主体不仅可以知道“正在制定什么”,也能了解“由谁参与制定”,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代表失衡、重要群体缺席或利益过度集中。
年度工作计划还应提供预计采用日期及支持的欧盟法律或政策等信息。透明度因此同时服务于市场预期、程序监督和制定过程的可信度。
十、扩大参与:强化国家层面的具体便利
第17至21条加强中小企业、消费者、环境和社会利益代表、科研创新主体及公共机构的参与。提案明确关注开源组织,也要求与公共机构、特别是市场监管机构合作。
国家标准化机构拟承担更具体的义务,包括识别有关群体关注的项目,允许非会员参加,提供免费或优惠参与条件,免费获取草案,以及对标准和相关服务实行优惠价格。
委员会还拟通过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程序,分别指定代表中小企业、消费者、环境及社会利益的欧洲组织,至少每四年进行一次指定。科研机构和欧盟相关机构可获得免费技术参与及文件获取条件,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监管知识进入标准制定。
十一、标准化请求:先评估能力,再明确任务
第22条规定,委员会识别需求后,应先咨询欧洲标准化组织是否能够及时制定高质量成果。咨询可涉及已有标准、预期工期、专家资源、参与情况和现有技术规范的市场应用。组织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第23条要求正式请求列明内容要求、每项成果的交付期限及请求失效日期,并可规定里程碑、合作方式、特定群体参与、现有规范利用和定期修订等事项。
请求草案原则上应在平台公布,供相关主体提出意见。普通请求与涉及战略性限制、过渡性交付成果等特殊事项的请求,适用不同程序。这使请求更具体,也为后续判断延期、不合格或需要替代提供依据。
十二、评估与引用:区分硬性期限和努力目标
第24、25条要求接受请求的组织定期报告进展,并提供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及有关文件。委员会可以在制定过程中提出意见,以减少最终评估时出现重大偏差。
成果提交后,委员会拟在六个月内评估其是否符合请求、相关法律要求或政策目标。评估通过后,应公布引用,并争取在三个月内完成;部分符合的成果可以限制引用,不合格的成果则应反馈有关组织。
这里需要区分:六个月评估是明确程序要求,三个月引用采用“尽力实现”的表述。标准修订在满足条件且请求未失效时,可以无需重新发出请求,减少重复程序。
十三、其他指定制定组织:建立替代交付渠道
第26至31条允许委员会指定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之外的标准制定组织。被指定组织应满足开放、透明、中立、共识和包容性要求,并适当考虑欧盟利益。
替代请求可在现有组织不答复、不接受、无法及时高质量交付、超过期限或成果不合格等情况下使用。有关指定和请求受实施法案及相应程序约束,并不是任意选择机构。
这些组织的成果也需经过委员会评估,而且要检查与其他被引用标准的协调性。替代机制有助于调动专业资源,但可能使企业需要跟踪多个制定渠道,因此避免重复与冲突是实施中的重要任务。
十四、共同规范:标准缺位时的公共兜底机制
第32条允许委员会通过实施法案制定共同规范,为相关法律要求提供符合性推定。启动条件包括现有组织无法接受或可靠交付、协调标准引用被撤销,以及已发出请求但在合理期间内无法获得适用协调标准等情形。
委员会准备共同规范时,应咨询相关专家和利益主体,并通过相应审查程序。共同规范不是普通企业自行制定的技术文件,而是委员会采用的技术规范。
当覆盖相同要求的标准后来完成并被引用时,委员会应撤销或修改共同规范的相应部分。制度目的在于弥补标准空缺,并保持不同路径之间的衔接。
十五、保障程序:对有缺陷的成果及时纠正
第33条将保障通知机制覆盖至被引用标准、交付成果和共同规范。成员国、欧洲议会或委员会认为文件未满足其拟覆盖要求时,应通知其他有关机构并说明理由。
没有异议的通知,委员会应在六个月内作出相应决定;存在异议时,则应咨询和评估,并在十二个月内决定维持、限制或撤销引用,或者修改、废止共同规范。
第34条还要求标准制定组织在启动撤销程序时通知委员会。这使技术文件的生命周期变化与官方引用管理更紧密衔接,企业也需要持续关注版本及引用状态。
十六、国际合作与战略自主:原则上优先国际标准
第35条确立“国际优先”原则。已有国际标准或即将完成时,应以其全部或相关部分作为制定基础,以减少重复和贸易障碍。
但如果委员会认为国际标准不能有效或适当地实现合法政策目标,可以在请求中规定不使用有关内容。对于涉及战略资产、利益、自主或安全的请求,还可以设置参与主体限制条件。
限制可能涉及实体设立地点、管理结构和第三国控制,但不能概括为所有外国企业都被排除。第36、37条同时加强国际活动信息交流,并要求对影响相关标准化工作的合作协议事先通知和咨询委员会。
十七、协调中心、财政影响与生效安排
第38条拟在委员会内部设置欧洲标准化卓越中心,协调法规实施、组织合作、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科研衔接和共同规范准备。它承担协调支持职能,并非独立接管全部标准制定。
财政说明估计,更早获得协调标准每年可为企业节省约2.95亿欧元行政及合规相关成本,免费获取另可带来约3000万欧元年度节省。这些均是预测,不能视为已经实现的收益。免费获取也可能使国家机构损失销售收入,提案因此允许依据相关资金计划提供支持,并讨论发展数字化增值服务。
提案拟废止1025/2012号条例及一般产品安全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最终法规在官方公布后第二十天生效,六个月后适用;具体日期仍取决于立法结果。其整体方向,是在维持专业标准化体系的同时,通过免费获取、绩效管理、替代交付和公共兜底,提高标准对欧盟法律与市场需求的响应能力。
欧洲标准化机构总体支持欧盟委员会提高标准制定速度、推动数字化和改善标准获取的目标,但强调改革应保留现有体系的优势。其共同立场是:在开放参与、共识和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优化流程,同时避免制度碎片化。根据所提供的声明,各机构侧重点如下:
DIN强调“国际标准优先”。 国际标准应继续作为欧洲标准的起点,仅在不能充分满足欧盟法律或技术要求时调整或补充。DIN担心,扩大偏离国际标准的空间,会降低设计、测试和技术验证在不同市场间的复用程度,导致额外审核、重复工作和更高成本。保持国际一致性,也有助于欧洲企业进入全球市场,并增强欧洲对国际技术规则的影响力。
CEN和CENELEC强调维护体系完整性。 两机构支持更快、更有效的标准化,但要求保留独立性、共识、国家参与、财务可持续性及全球影响力。其核心关切是,新增平行结构可能造成体系分裂;改革应优先改善现有机制的运作和交付能力。
ETSI强调保留开放、直接参与模式。 ETSI支持提高效率和可访问性,同时维护欧洲治理、标准免费获取及全球覆盖。它认为,许多问题来自法规周边的实施流程,因此改革应聚焦程序优化和加快交付。
三方共同主张:提速应与国际协调、有效参与和体系稳定同步推进。
欧盟标准化新提案对中国企业既有利好,也带来挑战。
好处是:被引用标准拟免费在线获取,可降低采购和理解标准的成本;标准制定及评估提速,有助于企业更早明确技术要求,安排研发、测试和进入欧盟市场。风险是:涉及欧盟战略利益或安全的项目,可能限制受第三国控制企业的参与,削弱部分中国企业影响标准制定的机会;新增制定机构和共同规范,也可能增加跟踪不同技术文件、调整合规方案的负担。提案尚未生效,具体影响取决于最终条文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