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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简化能源与轮胎标签规则:概述(上)

2026.07.07 11:04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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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欧盟通过《能源标签框架法规》,确立现行能效标签框架。

-2019年,欧盟产品能效标签注册数据库(European Product Registry for Energy Labelling Database,简称EPREL数据库)上线,目前已收录超过200万个产品型号。

-2020年,欧盟通过《轮胎标签法规》,对轮胎燃油效率等参数作出标签要求。

-2026年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就能效产品相关规则的简化方案正式发起公开证据征集,为期四周。

 

2026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能源与轮胎标签简化法规提案,拟对《能源标签框架法规》(Energy Labelling Framework Regulation,欧盟法规编号EU/2017/1369)和《轮胎标签法规》(Regulation on Tyre Labelling,欧盟法规编号EU/2020/740)进行针对性修订。该提案旨在简化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合规义务,同时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仍能获得必要信息。

本系列文章将分两部分对法规提案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解读,本文为该系列的上半部分,主要介绍法规背景与核心措施,下半部分将聚焦对企业的影响及下一步行动建议。

提案背景与目标

为响应《德拉吉报告》(Draghi report)提升竞争力的号召及落实2026年工作计划,欧盟委员会提出本次简化提案。此举旨在解决现行框架内长期存在的标签不合规及市场监督效能不足等问题,并充分利用EPREL数据库带来的数字化机遇,以减轻企业负担。

注:《德拉吉报告》是2024年9月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央行前行长、意大利前总理马里奥·德拉吉撰写的关于欧洲竞争力未来走向的战略性报告,内容呼吁进一步提升欧盟一体化程度,并提出了简化欧盟内部的监管框架,减少繁琐的法规,以促进创新和企业发展等建议。

该提案不改变能效标签和轮胎标签框架的范围、目标和核心政策方向——即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可比较的信息以做出明智购买决策。在此基础上,提案引入针对性调整,核心目标包括:简化供应商和经销商规则的同时确保必要信息传递、提高信息可获取性和产品可比性,以及通过明确法律概念和优化数字工具改善合规与执法。

核心措施概览

1. 标签交付方式的灵活性调整

现行《能源标签框架法规》要求每件投放市场的产品须附有纸质标签(printed label)(多数产品置于包装盒内;照明产品和电子显示屏则印在包装上)。提案拟取消这一默认规则,允许根据不同产品特性确定标签交付方式。例如:

实体店销售:可在适当时使用电子货架显示屏(electronic shelf display)展示标签

B2B产品(如超市冷藏柜、自动售货机):采购决策发生在交易环节,而非消费者端,纸质标签的展示意义有限,通过随附文件或二维码提供信息可能更为有效。

通过安装商(installer)或厨房装修商(kitchen fitter)销售的产品:消费者通常未在实体店看到产品实物,应在合同报价阶段展示标签

批量销售产品:可考虑不单独展示

同时,经销商仍可向供应商请求获取纸质标签,这对单张打印成本较高的小型经销商尤为实用——相比而言,制造商通常具备规模优势,批量打印的单位成本更低。

2. 产品信息表的完全数字化

产品信息表(product information sheets,简称为PIS)涵盖了营销和销售所需的技术细节,公众可通过EPREL免费查阅,并自动生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版本。由于经销商几乎不索取纸质版,提案拟直接取消该选项,彻底转向数字化。

3. 非欧盟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责任强化

《能源标签框架法规》将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简称为AR)定义为“在欧盟境内设立、已收到制造商书面委托书(mandate)、代表其执行指定任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概念旨在由欧盟实体代第三国制造商在EPREL中注册产品,但法规其他条款未明确其角色,而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仍属制造商。提案因此规定:授权代表须与市场监督机构(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y,简称MSA)合作,并在EPREL中上传授权委托书签署副本作为产品注册条件,其授权范围变更须通知市场监督机构。

4. 标签重新分级的过渡期简化

现行规则要求供应商在重新分级(rescaling)生效前4个月的过渡期内,每件产品须同时附有旧标签和新标签的纸质版。经销商须在14个工作日内更换实体店和线上展示的标签。

提案拟简化过渡期流程:供应商在过渡期内可仅提供旧标签或新标签,也可同时提供两种;重新分级后,供应商仅提供新标签。经销商不再受14个工作日截止日期的约束,而采用更灵活的库存驱动流程,只需确保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所附标签与展示标签一致。附有旧标签的产品可在重新分级后12个月内继续展示和销售。

5. EPREL注册的“一次原则”

提案明确,已在EPREL中提供等效信息的产品,无需在产品数字护照注册系统(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registry)中重复注册。EPREL与产品数字护照注册系统将实现互联互通——EPREL的型号级(model-related)信息将与产品数字护照的单品级(item-level)信息对接,避免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重复申报。轮胎产品也将与《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简称ESPR)下的信息要求保持衔接。

企业如果在EPREL中已完成合规注册并提交了必要文件,申请成员国财政激励时可直接使用这些信息,无需重复提交。成员国应认可EPREL(或产品数字护照)中的注册信息作为充分资格证明,但前提是信息完整且供应商已上传测试报告、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s of conformity)及第三方合格评定文件(如适用)等支持性材料。

6. 供应链各环节责任的明确

中间环节的责任也更加清晰。安装商在销售能效标签产品时,须在报价中展示标签。轮胎安装工今后也需要履行经销商的相关义务;而车辆经销商在新车销售中则不再需要展示轮胎标签,因为消费者通常无法选择车辆所配轮胎,且轮胎效率已间接体现在车辆的排放或续航信息中。

7. 轮胎标签更新程序的统一

现行《轮胎标签法规》仅允许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更新冰雪条件下的相关参数,但无权更新燃油效率(fuel efficiency)、湿地抓地力(wet grip)或噪音标签部分。提案拟使轮胎标签的更新程序与能源标签保持一致,允许通过授权法案更新轮胎标签的所有方面,以适应技术和市场发展。

8. EPREL中轮胎信息的更新

提案拟修订《轮胎标签法规》下的现行信息要求,以涵盖明确选择轮胎所需的参数,包括为欧盟《分类法法规》[法规编号(EU) 2020/852]目的所需的信息。

9. 轮胎测试报告的上传要求

根据现行《轮胎标签法规》,轮胎的认证是按“轮胎家族”整体进行的,采用“最差情况”作为依据,而轮胎标签和EPREL注册则基于具体型号。这可能导致同一家族中部分型号的实际性能优于认证文件所记录的“最差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提案要求供应商提供测试报告来验证标签声明的数值。如通过模拟(simulation)或外推方法(extrapolation)得出的数据,须一并提交计算方法及原始依据。如声明性能(declared performance)不优于“最差情况”,则可用型式认证报告(type approval report)替代具体测试报告。

10. 与其他欧盟政策的一致性

提案旨在确保与ESPR及《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简称为DSA)等其他工具的一致性。

本系列上半部分梳理了能源与轮胎标签简化提案的法规背景及七项核心措施。总体来看,提案的核心逻辑是:在维持消费者信息权的前提下,通过数字化和灵活性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同时强化市场监督。下半部分将重点分析提案对企业的具体影响及下一步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