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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规资讯:《生态设计法规》(ESPR)实施法规发布

2026.03.05 15:50

来源:admin

标签: 绿色 by E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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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20223月,欧盟发布《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提案(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简称ESPR),计划替代现有的欧盟《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

- 2024613日,欧盟ESPR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中正式发布,欧盟法规编号(EU) 2024/1781

- 2024718日,ESPR正式生效。

2026年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正式公布了欧盟法规编号(EU)2026/2的实施法规(implementing regulation,下简称“新实施法规”),是欧盟ESPR的支撑性法规。

欧盟的《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下简称“ESPR”)是一项新法规,旨在为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提出生态设计要求,适用于在欧盟销售的任何实体产品,包括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其第24条第1款[Article 24(1) ]要求,直接废弃未售出消费品或委托他人代为废弃未售出消费品的公司,必须每年在其网站上披露上一财年的特定信息。新实施法规批准了用于此项披露的通用标准化格式,要求相关公司必须使用该格式,法规内容还包括关于产品类别划分的规则,并为主管当局增加了新的核查程序。

新实施法规要求企业做出的披露,包括为任何类型的废物处理操作而废弃的未售出消费品,包括准备再利用、回收、包括能量回收在内的其他回收以及处置。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披露内容不涵盖捐赠产品。

本文将结合ESPR和新发布的实施法规的内容,就相应消费品的披露和销毁具体要求做出解读。

未售出消费品的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原本根据ESPR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大型公司,此类信息的首次披露,应包括在ESPR法规生效期间内的第一个完整财年废弃的未售出消费品。由于该法规于2024年7月18日生效,因此理论上,大型公司必须披露其在第一个完整财年(2025年数据)内废弃的产品信息,并于2026年进行报告。

然而,根据ESPR法规第24条第3款要求,欧盟委员会本应于在2025年7月19日前通过实施条例任务是,来确认相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但直到2026年2月9日(EU)2026/2号条例通过,此事才得以完成。这一延迟,导致在该实施条例没有按时通过并公布之前,给许多大型公司造成了困惑,即它们是否需要等待批准的强制性格式才能完成披露。

在2026年2月9日的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中,欧盟委员会确认,ESPR下的披露规则已经适用于大型公司,并将于2030年适用于中型公司。欧盟委员会同时表示,大型公司已经需要遵守这一披露要求。

新实施法规进一步确认,使用其规定的标准化格式进行披露是一项年度义务,需针对"每个"财年废弃的产品完成。但是,公司享有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宽限期来提交此信息。这实际上给了范围内公司最多一年的时间在财年结束后使用新的报告格式。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

根据ESPR法规第24条第1款规定,披露要求适用于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

ESPR法规第2条第46款对"经济经营者"做出了定义,即: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经销商和履行服务提供商。

然而,该要求对不同企业是分阶段实施的,大型公司最先披露,中型企业将从2030年7月19日起披露信息,而小微企业则特别豁免于此要求。

信息披露渠道

根据ESPR法规要求,相应的信息披露可以在各家公司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但是,根据《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简称CSRD)进行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公司,也可以将此信息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一部分包含在内。

新实施法规在第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已经(自愿或根据CSRD要求)发布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公司,只需在其网站上提供指向该报告的链接,并明确说明该报告包含废弃未售出消费品的信息即可。在此情况下,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包含新实施法规中附件I要求的指定格式的信息。

需要以指定格式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标准化格式详见(EU)2026/2号条例附件I,具体要披露的内容包括:

  • 法律实体名称(独立企业,或,如果是子公司且为与集团公司的合并披露,则填写母公司名称即可)。

  • 欧洲唯一标识符(EUID),若无,则填写欧盟成员国官方认可的标识符。

  • 披露类型(独立披露或集团公司合并披露)。

  • 披露时间段(应为一个财年,写明开始和结束日期)。

  • 按欧盟CN代码(the Combined Nomenclature code)划分的产品类别。

  • 产品描述。

  • 废弃的单位数量。

  • 废弃单位的总重量(千克)。

  • 废弃单位重量中是否包含包装?(是/否)。

  • 废弃产品的原因。

  • 废物处理操作(再利用、回收、能量回收、处置、完全销毁或未知的百分比)。

  • 已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预防措施。

新实施法规第3条要求,产品类别必须根据欧盟(EEC)No 2658/87法规附件I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欧盟CN代码的前两位进行分类。

但是,对于新实施法规[法规编号 (EU) 2026/2]附件II中特别列出的产品,必须使用前四位CN代码。这一实施法规附件II中,列出的产品包括:肥皂、轮胎、床单、洗碗机、洗衣机、打印机、冰箱、智能手机、灯具、原电池和视频游戏等。

新的五年记录保存要求

为证明所披露废弃产品的交付和接收情况,相应公司应在完成信息披露后,将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此信息可包括来自废物处理运营商的关于接收和处理废弃未售出消费品的声明。

披露信息的检查或核查

新实施法规的附件III为主管当局引入了一套新的核查程序,以对披露内容进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对披露信息进行核查的程序要求,取代了新实施法规草案版本中要求对CSRD范围内公司进行有限保证的规定。也就是说,最终公布将被实施的法规文本,已删除前期草案提出的有限保证要求,转而采用此新的核查程序,而这一程序要求主管当局:

  • 检查公司网站,或网站上是否提供指向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链接。

  • 核查信息是否已按照附件I规定的标准化格式披露。

  • 审查证明每个财年未售出消费品已交付给废物处理运营商的文件(根据披露要求)。

  • 需特别注意: 如果披露信息(废弃产品的数量或重量)与从接收产品的废物处理运营商处获得的文件所计算出的数字差异超过10%,将被视为不符合披露要求。

  • 将披露的废物处理操作与接收未售出产品的废物处理运营商实际进行的处理操作进行比较。

  • 检查根据ESPR第25条第5款主张任何减损的文件。

欧盟纺织品和鞋类销毁禁令的豁免

ESPR第25条规定,自2026年7月19日起,禁止销毁未售出的服装、服装配饰和鞋类(如该法规附件VII所列)。

与前述的信息披露要求类似,此禁令直至2030年7月19日才对中型企业适用,微型和小型企业则特别豁免于此要求。

2026年2月9日发布的新实施法规,则为禁止销毁某些未售出纺织品和鞋类的规定制定了一份详尽的豁免清单,总的来说,法规内容实质上允许公司销毁未售出的纺织品和鞋类,前提是它们能提供文件证明产品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 危险产品:属于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EU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下简称GPSR,欧盟法规编号(EU)2023/988]所指的危险产品。

  • 用途不适合:产品不符合欧盟或其成员国法律而要求。

  •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例如,最终司法判决),或在特定时期后继续销售/转让会侵犯知识产权。

  • 不适合再利用/再制造:如果标签/标识/设计无法移除,不符合社会规范,或者产品已损坏且修复不可行/不具备成本效益。

  • 无法捐赠:产品已提供给至少三个合适的社会经济实体或在其公司网站上提供至少八周用于捐赠,但无人接受;或者作为捐赠收到但未找到接收方。(仅在其他选项均不适用时)

  • 准备再利用后无接收方:产品经废物处理运营商准备再利用后投放市场,但未找到接收方。

  • 捐赠无人认领:产品已捐赠给联盟内的社会经济实体,但未能找到接收方。

  • 设计或制造缺陷:由于设计或制造缺陷,产品不适合其预期用途,且维修在技术上不可行。

  • 损坏或污染:产品在供应链(搬运、运输、零售或储存)过程中因损坏(物理损坏、变质或污染,包括卫生问题)而被合理认为不适合消费者使用,且维修或翻新在技术上不可行或不具备成本效益。

如何证明未售出产品适用豁免

公司必须为所使用的每项豁免保留证明其适用性的具体文件,具体的文件要求和列表在新实施法规的第3条做出了明确,例如,要证明产品是危险产品,必须提供以下任一文件:

  • 对危及符合GPSR第5条所述一般安全要求的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描述,包括根据该法规第6、7、8条对产品安全性的评估;或

  • 测试报告,指出产品中存在不合规化学物质,并说明适用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

实施法规生效时间

(EU)2026/2号条例于2026年2月1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将于2026年3月1日生效,并将自202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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